不倫遭解聘 師打復職官司敗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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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竹某科技大學已婚黃姓男講師,6年前和女學生發生不當關係,被學校以「行為不檢,有損師道」解聘後。他向新竹地院提出「回復教職」民事訴訟,主張新修訂教師法規定,仍得聘任為教師。法官則認為,黃的行為雖非性侵害,卻已逾越師生分際,對學生及校譽造成傷害,「得聘任」這部分學校有裁量權,判決黃男敗訴。
校方表示,當時女學生提出檢舉,提供日記、錄音、兩人親密照片當證據,學校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,並組成調查小組,認定黃男的行為有違師生倫理,校評會在97年9月間通過解聘決議,教育部在同年11月函覆同意解聘,一切於法有據。
黃男提告學校不止這一樁,99年間曾告學校無端解雇,求償2年薪水170萬元並恢復名譽,當時法官認定他確與女學生確有不當,解雇合理,不需恢復名譽,但校方需補發薪資19萬多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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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2014/06/25 聯合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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